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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发布者:学工科发布时间:2016-06-27浏览次数:518

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教学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未通过校内大学英语课程结束考试(第二学年课程结束时进行一次)的学生;

(三) 考试作弊者;

(四)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 在校学习期间,累积六门主要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主要课程为准)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者。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订、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校的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复核学工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2、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语、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

3、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学工处、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附情况说明,经校学位办复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漏授、错授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工作于每年本科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

第九条  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其  它


第十条  本细则于2006年8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宜  春  学  院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