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早锻炼管理,促使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其《实施办法》和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早锻炼,不得无故缺勤。如遇雨天不能进行早锻炼,应当按时起床。
第三条 学生早锻炼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早锻炼组织形式、锻炼方式和考勤办法由各学院决定。各学院应定期向公共体育课教学部门报送学生早锻炼考勤情况。
第四条 公共体育课教学部门负责对各学院学生早锻炼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每学期向学工处报告一次各学院学生早锻炼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学院的依据之一。
第 五条 学生早锻炼出勤表现情况,作为其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评定或者体育课成绩考核评定内容之一。凡早锻炼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体育总评成绩1分;无故缺勤 者,每次扣体育总评成绩3分;一学年(学期)早锻炼出勤率未达90%者,其该学年(学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或者体育课总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因早锻炼缺勤扣分而致体育成绩不及格的,不得进行体育重修或者补考,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早锻炼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因伤、病不能参加早锻炼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重残学生经批准可免予参加早锻炼。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和公共体育课教学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