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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记者站发布时间:2016-10-28浏览次数:551


宜春学院关于印发

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宜春学院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2016年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宜春学院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团队意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是指大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项目,主要包括:

1.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省级以上学科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

2.由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市级学科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

3.由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院主办的校院级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

二、组织与管理

1.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工作在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2.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公布各类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相关信息,组织项目申请立项,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审核项目所需经费,以及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3.教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相关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所需的培训指导、参赛等具体工作以及项目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审核签批相关经费报账并将书面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等。

三、面向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四、经费管理

1.经费使用范围

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立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差旅费、参赛报名费、资料材料费、咨询评审费、学生伙食补贴、学生奖励费等开支。

2.经费报销程序

项目经费使用由所在学院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使用人签字----证明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教学院审核,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登记----根据学校规定,大额经费支出需相关校领导签字(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发生时间须在项目批准立项建设的时间内。

3.经费使用办法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任何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差旅费:相关工作会议、指导教师外出培训、竞赛期间师生参赛等产生的差旅费。

2)参赛报名费:按实际参赛学生数支付的报名费。

3)资料材料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复印、打印、项目成果总结汇编和实验耗材等经费。

4)咨询评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校内外专家咨询费评审费。

5)学生伙食补贴:参赛学生到宜春以外的地区参赛所需的伙食补贴,以50元/天/生补助给学生。

6)奖励费:项目获奖级别的认定,以项目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除获得项目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参赛学生和指导老师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五、附则

1.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教师赛前培训指导学生发生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的赛前培训指导计划,适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依照《宜春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2.学校依据《宜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或者依据《宜春学院课程学分转换暂行办法》的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有关课程的学分转换。

3.项目(校内、校外)承担学院应将项目的实施方案最迟于项目正式开展前的10个工作日上报教务处审批。方案包括:项目开展的目的、开展形式、组织者、参加对象、培训指导计划安排、经费预算和管理办法等。

4.校内项目开展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大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宜学院字〔2009〕69号)和《宜春学院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宜学院教字〔2012〕36号)同时废止。